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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1
等级划分及要求…………………………………………………………………………………………1
燃放要求…………………………………………………………………………………………………2
安全管理…………………………………………………………………………………………………5
安全评估…………………………………………………………………………………………………5
附录A(资料性附录)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7
附录B(资料性附录)礼花弹发射炮筒固定示图……………………………………………………8
参考文献…………………………………………………………………………………………………10
本标准是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83-2005《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实施多年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景泰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棠花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辉旗烟花燃放有限公司、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合浦和丰出口烟花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 新城注册,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文家市玩具烟花出口厂、浙江省桐庐县花炮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茶香、罗建社、黎仲畦、刘刚、危成焰、黄明章、闫正斌、李军刚、田勇浩。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的等级划分及要求、燃放要求、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在指定场地和规定时间,有组织并经编排设计,由专业人员燃放一定数量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焰火等烟花爆竹产品的作业。
与燃放有关的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等作业。
按照所燃放礼花弹及组合烟花的规格和数量将大型焰火燃放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具体见表1,表1规定条件之外的其它烟花不作等级划分。
Ⅰ级焰火燃放:8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15%,其中12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2%,10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3%,大号礼花弹规定数量可用小号礼花弹代替;Ⅱ级焰火燃放:8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5%;Ⅲ级焰火燃放:6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20%;Ⅳ、Ⅴ级焰火燃放不作规定。
4.3.1非封闭舞台焰火燃放仅能燃放舞台架子烟花(含瀑布)、舞台喷花(含花束、喷花)、舞台旋转(有轴)烟花、烟雾类、单发彗星。
4.3.2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烟花的升空高度、旋转范围及跌落物应满足GB10631等标准规定的相关安全要求。
5.2.1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燃放作业的有药安装、装填、点火、检测等作业人员应具有燃放作业证。
5.2.2Ⅰ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Ⅱ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Ⅲ、Ⅳ、Ⅴ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应是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专业人员。
5.3.1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且坚实、平整,其他有关要求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3.2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要求,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参见附录A;表2中安全距离可视具体情况根据产品种类由评估专家在±30%内增减,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屏障)时,可视具体情况由评估专家评估确定。
5.3.4燃放现场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应在非承重建筑物顶、桥梁、水库堤坝、车站、码头等燃放礼花弹。
5.3.5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应经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燃放。
5.4.3单发彗星(吐珠)、无烟花束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物,其他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2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物。
5.4.4所有产品之间不应用引火线连接,应用电点火头引燃,不应用手工点火。
5.5.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应有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方案由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组成。
5.5.2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e)燃放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员分工及职责、 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a)根据大型焰火燃放等级,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承担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和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责;
5.5.5技术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应经作业单位设计审核人员审核和单位技术领导批准,Ⅰ、Ⅱ级焰火燃放技术设计方案应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5.6.1产品应符合GB 10631、GB 19593、GB 19594要求,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6.4发射炮筒应满足一筒一弹的要求,符合GB 20208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5.7.1发射炮筒应采取双层钢管、木架等固定架固定或将发射炮筒高度的三分之一用砂土固定。
5.7.2发射炮筒、组合烟花底部与地面应平实接触,所接触的地面硬度一致。需倾斜发射时,筒底的空隙应用木块等硬质材料填实,发射点至倾斜方向观众及周围物的距离应大于对应礼花弹(8号以下)发射高度的1.5倍;8号以上(含8号)不宜倾斜发射。
5.7.4发射炮筒安装完毕后、装填前,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应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发射炮筒和架子的稳定性、角度、发射炮筒间距等。
5.8.1装填、连接、检测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工作区标识,且主办方应安排专人警戒;待装填的焰火产品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8.3架子烟花的搭架由专业人员施工,架子应稳定牢固,架高不宜超过30m。
a)吐珠类产品的固定应牢固,倾斜发射时,其安全距离应满足其发射高度1.5倍的要求;
b)水上烟花应根据水面宽度确定发射角度,以确保焰火产品在设计的安全水域区展现效果;
5.8.5引火线连接应正确牢固,并采取防水、防火措施;裁切引火线时,应使用锋利的刀片。
5.8.6安装布线结束后,应对点火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时,无关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
5.9.2Ⅰ、Ⅱ、Ⅲ、Ⅳ级焰火燃放的点火应采用点火设备远距离点火,Ⅰ、Ⅱ级焰火燃放的宜采用程控系统点火。
6.1燃放作业人员应穿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服装,佩戴明显标志;燃放及清场时,应戴安全帽。
6.5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或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焰火产品的临时储存保管点,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燃放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及时关闭点火系统,切断电源;30min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查清场,清场时应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
b)清场时应先检查礼花弹燃放区,发现哑弹或其他未引燃的烟花时,应由燃放技术人员处理;
a)组织指挥,组织实施大型焰火燃放,应设指挥部,统一负责燃放、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指挥工作。
1)大型焰火燃放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由指挥部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及现场环境特点确定;
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在未接到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岗;
5)明确要求在燃放作业现场及周边地区设置有人值守的安全应急通道,以保障应急车队的畅通。
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g)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与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的周密性、科学性。
7.4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应对大型焰火燃放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结论亟待改进的意见。
7.5根据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对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的,作业单位与主办单位应进行调整修改。

